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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10日,缅甸首都仰光军区司令发布的戒严令规定:(1)即日起在仰光地区实行宵禁(从上午8:00至下午4:00)。
[29]美国的波斯纳法官在论证总统在非常时期中止宪法是否违宪时,也主张必要之法,必要超越法律。他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意志,凭籍其权力或权威,制宪权主体能够对自身政治存在的类型和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能够决定整个政治统一体的存在。
之后,林肯为这些特权行为辩护:我关于尽力维护宪法的誓言,赋予了我责任,要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来维护以该宪法为其根本法的那个政府和国家。9·11事件以后,必要更成为布什政府制定所有政策和法令的效力源泉。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需要对领导机构、事先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归责等等环节进行全面而合理的规范。政治动员模式的紧急权力法律也较少,主要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兵役法等应对内乱和战争的法律,大量的紧急权力没有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法国、拉美很多国家规定总统可以单方面宣布紧急状态,但必须事先经议会授权或由总理、部长副署,才能生效。
[78]前引[3],陈新民书,第496页以下。2003年SARS危机爆发以后,这一模式得到了更为迅速的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颁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颁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4年施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国防动员法(2010年施行)等紧急法律、法规相继出现,宪法、传染病防治法、防震减灾法、《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了修改。[25]See Heather K.Gerken,The Costs and Causes of Minimalism:Baker v.Carr and Its Progeny,80 N.C.L.Rev.1411,1424(2002) [26][美]迈克尔?C?道夫主编:《宪法故事》,李志强、牟效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页。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中恢复了允许按单位划分选区的方式,[17]并一直延续至今。例如,穆尔县中南部选区仅有2340人就在州立法机关中分得1名代表,而包括孟菲斯市在内的谢尔比县有312345人却在州议会只有7个席位。1918年的规定,凡供应营业用的年租金10镑以上的房屋的使用人及其妻子在该地有投票权。党群口选区的登记选民数为520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3名,两个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民数相差达64倍。
这正是一人一票原则在西方国家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不超过30%的规定,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该在1828人一3394人之间。
[24]李晓波、殷焕举:《基层人大直选中选区划分制度改革探析》,《天府新讼》2013年第2期,第10页。在江苏省2011至2012年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偏差值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于城市选民而言,其选举权的行使在单位选区中受到诸多的限制,有时往往流于形式,失去意义。该案发生于1959年,当时的田纳西州立法机关已经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拒绝调整州议会选区。
[37]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选区划分上的绝对平等立场,实际与联邦宪法的特殊规定以及历史传统有着密切关系,不宜作普遍性的理解。判决认为,在制宪者面前,摆着两个不同的选举模式:一种是美国最高法院法院提出的‘一人一票模式,另一种是在英国和本国出现的更缓和、更务实的方法,尽管《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3条规定,每一个加拿大公民……有选举议员和当选议员的权利,但是,在加拿大历史或哲学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可以证明,这一条款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选票等值。[7]这表明,在建国之初,一人一票原则已经得到立法者的认可,并开始在实践中发挥实际效力。相反,他们承认它,并使之适用于我们自己的理念和需要。
[35] 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州选区划分上所坚持的平等,是一种近乎绝对的平等,连1%的误差也不能允许。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等、效力相同,每一张选票在候选人当选中的作用相同。
导致3个席位差距的原因在于,欧胡岛上有大量来自外州的驻军,这些军人不是选民。[23]有学者指出,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即选区中的单位领导往往拥有更多的选举资源,占据更大的选举优势,更容易当选为本选区的人大代表。
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对于这部分选民来说,无论是回原籍参加选举,还是回原籍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都会影响其选举权的行使,增加其行使权利的负担。这种立场使得美国对一票标准的理解显得独树一帜,其他国家大多主张对一票标准作较为宽松的解释。农民以屋子(小村子)为单位,人数过少的小屋子,可合并附近一个至几个屋子一起开选举大会。可以认为,我国选举法上所确立的曾一度是一种城乡二元式的一人一票原则。于是,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就构成了对一人一票原则的一种限制,使县域范围的选区划分在城乡之间无法做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当。选区人口超过65000人的,选出3名议员。
在各地颁行的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尽管对人口数的界定有所差别,[31]但按总人口数统计的含义是明确的。[5]同上书,第219页以下。
如梅森(Mason)大法官所说:说我们的宪法根植于美国宪法,或者说,第24条规定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这是没有根据的。见李凡主编:《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以下。
在选区划分之前,各地选举委员会为了保证选出的代表在上述人员中各自占到一定的比例,往往必须首先对提名候选人进行摸底调査。如果将非选民计算在内,反而会造成对选民选举权平等的不当限制。
江苏省的实践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第11条规定,选区划分要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的原则,应当保持行政村、社区在划分选区时的完整性。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不同,县、自治县的选民中既有农村选民,又有城镇选良。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大体相等标准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种将两种统计方法限定于不同区域的解决方案,其好处在于可以尽可能地避免重复与遗漏。通过深人的调查研究,了解各方面代表性人物的分布情况,最终在划分选区时尽可能考虑和照顾各方两代表性人物的当选。
在我国,选区划分尽管没有西方国家的党派纷争,但同样也会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种利益。所谓一人一票,一是要求做到一人,尽快取消按单位划分选区的做法,实现一律以总人口数作为人口数。
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行政隶属关系,选民平等的选举权利会受到来自单位领导的干扰或左右,很容易选出该单位的领导,领导指派代表候选人的现象也难以避免。[6]陕甘宁边区关于选区划分的上述规定,充分表明选举平等的理念在当时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发展,这为一人一票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示范基础。
在同一乡市的居民小组,其人数相差不得超过十分之三。[36] 其他英联邦国家也提倡这种不同于美国的传统。而当我们的宪法制定之时,并没有确定该条款主张在选票价值上的平等。如果希望就近在城镇参加选举,则必须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才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27]Samuel Issacharoff Richard H.Pildes,Politics As Markets:Partisan Lockups of the Democratic Process,50 Stan.L.Rev.643(1998). [28]以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届区人大为例,代表名额为241名,诙区内的首都钢铁公司是中央部属企业,按所辖人口数选举产生80余名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形成了可以左右形势的首钢集团。选举法 近年来,关于一人一票的争论屡屡见诸网络和报端。
[7]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9]由此,人人平等观念得到强调,并被置于实现选举平等的核心和首要位置。
这种意见建立在对于人的一种狭义理解之上。《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计算增加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定的人口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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